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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非典医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3]18号
长春市环卫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订非典垃圾处理临时收费标准的请示》(长医处字[2003]第14号)收悉。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所处理的非典医用垃圾按每公斤5.90元收费标准执行,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此标准即行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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