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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2]294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教育系统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教育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表: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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