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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10-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25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地执行湘价服[2001]167号文件试行标准的情况,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资质,系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性审查。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包括扩建和改建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均属审查范畴。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范围。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2、施工图审查应坚持自愿选择委托的原则。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审核后,可自主选择具备审查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载明的职责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不履行协议职责的不得收费。

  3、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见下表;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价)M(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500元收取
  注:施工图中含有抗震设计内容的工程审查费调整系数:抗震设防6度10层以下为1.05;6度10层以上和7度10层以下的为1.10;7度10层以上为1.15;超限高层为1.30。

  4、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覆行审查职责,因施工图审查机构失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6、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设计浪费,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降低工程造价总额的3%。

  7、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分歧时,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符合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复查。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一致,复查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收取;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复查意见为准,复查费由原审查机构负担。

  8、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资格的审核,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的监管。凡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和收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9、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审查质量压价竞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10、本通知自2002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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