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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岳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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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了转业计划,回地方后不需当地政府安排工作,且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回地方后,按属地原则,分层次进行管理。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审核、申报等工作。(二)协调处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业务培训。(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的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房改、工商、税务以及宣传舆论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计划,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第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


    第六条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退役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其程序是:(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向市军转办提交部队填制的《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二)市军转办进行综合汇总后,报经省军转办核准发放数额。(三)市军转办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发放退役金专户卡。(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卡按月到当地指定银行领取退役金。


    第七条 退役金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到死亡时终止(其中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可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发[1999]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在市区(含岳阳楼、君山、云溪区)的,月补贴按月退役金的7.44%,住房在其他县(市)的按当地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补贴发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补贴比例随政策调整而调整。所需补贴经费由市军转办编制预算,报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转入岳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岳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岳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军转办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划拨给岳阳市医疗保险部门;个人所需缴费部分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市军转办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收取后统一向市医保部门缴纳,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大病医疗互助费按规定的缴费额缴纳。其服现役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数余额可一并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凭部队师以上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统筹负责。市军转办委托市人才市场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以适应性培训为主,由市军转办负责,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市军转办负责承办落实。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由市财政发给一定数额的节日慰问金和福利补助费。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已编制下达计划的、原有正式工作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本人要求在我市安排工作的,市军转办可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的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居住地域优先安排入学。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行政关系由市军转办负责接转。就业前,组织关系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就业后,组织、行政关系转到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岳阳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表彰。宣传舆论部门应当宣传和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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