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市价经字[2003]2号
船营区太平乡政府:
你乡根据我局《关于船营区太平乡集贸市场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吉市价经字[2002]23号).试行新的摊位费标准已经3个月,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乡在收取摊位费时未明确划分并标明好、中、差三类地段的实际,从2003年4月1日起,摊位费均按每月每延长米3元执行。
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5号)精神,对持有效证件下岗失业人员减半收取摊位费。
三、在因农时气候影响的经营淡季,可以在每月每延长米3元基础上适当下浮摊位费标准。
四、在集贸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时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收费员明白收费,交费者明白交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票据。
五、加强市场管理,做到摊位费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搞好集贸市场建设和卫生清洁工作,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环境。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关于船营区太平乡集贸市场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吉市价经字[2002]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