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07]37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省演出公司邀请德国沙龙电影乐团一行9人,于2008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到浙江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