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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发[200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征收力度
  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收入的代征机关。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代征部门征收的土地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逾期不缴,按截留财政收入处罚。对以盈利为目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房出租的,应将所得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缴财政;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或《专用缴款书》。否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对不足额上缴土地收入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更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规范地价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2至3年要调整一次全州土地基准地价,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对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标底;对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同时,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严禁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

  三、简化审批环节,完善审批制度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今后除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他需要减免缓土地收入的项目,需报省财政厅审批,重大项目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和截留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各县(市)要严格控制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计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验收阶段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对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建设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须征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后方可立项。

  四、完善征管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要求,针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现行土地收入征管措施和办法,废止以前制定的减免缓土地收入和支出政策,建立土地收入专项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土地收入征管工作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对违反土地收入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五、加强级次管理,规范征收程序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立即终止与州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得越权征收州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租金;坚决纠正个别县(市)存在的越权发放《土地使用证》的问题,确保我州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令统一、规范有序。

  六、强化登记力度,杜绝无证用地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土地登记管理力度,杜绝无证使用土地的行为。无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土地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按非法占地论处。
  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相关事宜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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