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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 2006-04-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冀粮检字[2006]2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目前,我省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已经起步,省局的培训工作全面完成。为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粮食局《“十一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和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是实施粮食流通法规、规章的基础,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保证。2006年要下大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完善执法体系,理顺市、县二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和职能。经省编委批准,省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处已经成立,人员也已到位。各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承德、唐山、张家口三市粮食局已经成立了监督检查科。其他各市要抓住《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出台的契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6年底之前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内设机构。成立专门监督检查机构确有困难的,也必须明确监督检查工作主管科室,并加挂监督检查科室牌子,明确主管人员。同时,各市、县粮食局都应当组建粮食监督检查专业执法队伍,争取人员编制,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确保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二是妥善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对机构改革中已经撤并的县级粮食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对列为事业编制的少数市、县粮食局,要争取恢复行政局地位。在恢复和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避免出现粮食执法的空白。三是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问题。《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 32条明确规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粮食部门务必抓住机遇,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好行政执法经费问题,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在粮食行政执法交通工具、设备等方面所需资金的支持。

  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总纲,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要求,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建设。今年省局将制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流程、责任追究、检查和处罚文书、案卷评查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粮食企业库存检查、粮食统计检查等项制度,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各市、县粮食局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从一开始即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在建立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注重抓好执法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防止滥用职权。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行政处罚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知法守法、文明执法。在执法工作中要谨慎从事,多亮“黄牌”,慎出“红牌”,努力营造一个“知法、守法”的和谐氛围。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执法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同时,积极接受当地政府的执法监督。

  三、切实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伍业务培训
  实现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需要有专门机构,更需要一支政治合格、专业过硬、执法公正的专门队伍。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省局今年集中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将行政执法培训形成制度,把学习粮食流通行政法规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要将课堂培训与执法工作现场培训相结合,将理论知识学习与执法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通过多样化的培训和实践,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粮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按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当地法制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取得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努力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树立粮食行政执法者的良好形象。

  四、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在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日常监管工作。一是全面掌握全省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各地要结合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宣传,组织好对全省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调查,摸清管理对象底数,建立粮食经营者管理档案,为今后的执法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督检查。结合今年的夏粮收购,重点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手续,是否认真把握了相关条件和程序。同时,对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使用收购许可证及其收购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三是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制度化的要求,国家粮食局正在制定《粮食企业库存检查办法》,充实检查内容、规范检查程序、完善检查手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安排部署,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掌握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摸清粮食库存底数。要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监管,建立信息畅通、监管规范的工作机制。省局将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到位情况,按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重点对省级储备粮入库数量、质量、储粮安全、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各市粮食局也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监管。四是加强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省局将结合全省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的监管,依照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组建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情况。通过监督检查,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从根本上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保证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五是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整改工作。重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类涉粮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对在粮食收购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省市两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问题,库存原粮的质量、卫生问题等,要重点查处,并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切实加以整改。对性质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各级粮食局要反应迅速,依法及时组织查处,切实发挥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作用。

  五、加强粮食流通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和支持是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保障,是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随着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框架的形成和工作的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将是今后粮食工作的主要任务,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一把手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周密安排,直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务求实效,更好地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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