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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卫生部医政司
发布文号: 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请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年1月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请到我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www.moh.gov.cn。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陈虎;电话:010-687922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喜西,颜青;电话:010-6600100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6S;邮编:100035;电子信箱:yaoshi66@vip.sina.com。
附件: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充分发挥药师保护患者用药权益的作用,更好地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药师准入标准、配备标准、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岗位职责以及临床药师工作的评价体系,促进临床药师制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 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与配备标准。
    试点医院根据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附件1)选配临床药师,并根据床位数和医疗服务量确定临床药师数量,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二)临床药师根据工作职责(附件2)开展工作,工作中注意探讨总结积极有效的工作模式。
    三、试点安排
    (一)试点工作周期为2年。
    (二)启动阶段:2007年10月-12月。召开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会议,布置试点工作,对试点医院临床药师进行集中培训。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试点医院按要求进行试点。期间,卫生部医政司将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医院进行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实施阶段未期组织专家组对经过自评的试点医院,进行复评(附件3)。
    (四)总结阶段:2010年1月~2月。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完善临床药师制的相关工作制度,起早有关规范化管理文件。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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