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部主办的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7-12-28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贸函[2007]246号

  近年来,商务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一些重点行业或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见附件)。举办上述展览会,扩大了各地区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了对外开放水平,对带动产业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及对外贸易平衡、推进我国商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做好2008年度上述展览会的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举办展览会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筹备工作。举办上述展览会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外贸发展质量、转变增长方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也是实现我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发展双边友好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同时,举办上述展览会极大地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推介投资环境和项目、展示优质产品、引进先进技术,帮助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树立国际品牌,为中外企业搭建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平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展览会各项筹备工作。
  二、积极发挥本地优势,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做好招商招展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商务部和主办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地区企业参展参会。要针对各展览会的特点,结合本地区产业优势,重点组织具有品牌意识的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投资需求大的项目、业主等参展;发挥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核心作用,组织采购商、投资机构和中介组织以及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企业等服务商参会,动员和组织一批与相关国家有较多贸易往来的企业参会采购。
  三、确保产品质量,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企业参展参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展企业信誉良好,参展商品质量过关;要明确各参展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参展参会企业严格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防止发生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树立我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展览会举办日期间隔较短,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广泛组织和动员优势企业、优质产品和客商参展参会,确保各展览会圆满成功。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