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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3 生效日期: 1995-03-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4)79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顺利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原则
  (一)人员过渡要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范围和批准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限额确定。
  (二)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规范的要求,按照“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对拟过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必要的培训,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三)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者,可以提前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但非领导职务不能越级晋升。
  (四)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五)过渡工作要同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相结合,鼓励机关人员积极分流,同时要稳定机关骨干,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还要从现有人员的实际出发,保持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过渡标准
  (一)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职位设置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
  3、近2年年度考核连续为称职以上者;
  4、过渡培训合格者;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1、有否定和抵制党的基本路线行为的;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有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 三十一 条规定之行为的;
  2、触犯刑律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受到缓刑、劳动教养的;
  3、1993年10月1日以来受到行政处分尚未予以解除的;
  4、近2年年度考核有1年为不称职或综合考核不称职的;
  5、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15天不到职的;
  6、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或出国出境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1、因各种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按照有关规定尚未实行任职回避、辞去兼任职务的;
  3、因健康原因,连续1年或2年内累计1年未上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离职学习或出国1年以上的;
  5、过渡培训不合格的;
  6、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职务晋升条件
  (一)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所任职务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拟晋升职务人员应是近2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以上者。
  (三)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文化程度和服务年限。
  1、正副厅(局)长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分别任副厅(局)、正处(局)级职务3年以上。
  2、正副处(局)长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拟任正处(局)长职务者,须任副处(局)级职务2年以上;拟任副处(局)长职务者,须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
  3、正副科(局)长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拟任正科(局)长职务者,须任副科(局)级职务2年以上;拟任副科(局)长职务者,须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四)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基层工作经历。
  (五)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六)新录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试用期和转正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过渡中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关于领导职务低职安排问题
  本人胜任本职工作,但因领导职数的限制和工作需要作低职安排的,可按照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的工资档次。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问题
  1、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比例设置。除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外,根据职位设置的要求,各层次的具体比例为:调研员最多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原则按5∶3∶2掌握。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过去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在过渡中要重新确定。对不具备任职条件的,要降低职务,按照新职务确定待遇;对符合条件,但因职数限额不能平职安排的,可高职低配,保留原待遇。
  3、县(区)级机关按照豫劳人任(1986)1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确定的正、副主任科员,这次不占比例限额。对于乡(镇)机关,已配备的正、副主任科员承认现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过渡。今后乡(镇)机关不再设置正、副主任科员职务。
  (三)关于行政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问题
  人员过渡时,首先按照本单位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将本单位现有国家干部中符合条件的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位仍有空缺的,应从超编的同级国家机关干部中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可按照规定从国家行政机关已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中经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具体录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的问题
  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自愿辞去公职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标准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满20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标准工资。辞职人员如被重新录用、聘用,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应全额交给接收单位。不交辞职补助费者,工龄从重新录用、聘用之日算起。
  (五)关于提前退(离)休的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1年以上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在提前退(离)休期间,按照规定发给奖金。
  (六)关于提前离岗人员问题
  在这次人员过渡中,对超编单位已确定的分流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允许提前离岗,待达到退(离)休年龄时,再办理退(离)休手续。离岗期间,如无违纪行为,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同在职人员一样,调资时不受影响。
  (七)关于女县(处)级干部延长退(离)休年龄问题
  女干部退(离)休年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为了发挥女领导干部的骨干作用,对女县(处)级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退(离)休年龄可延长到60周岁;过去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五、过渡的方法步骤
  人员过渡是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的关键环节。具体分为4个步骤: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1、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由各,市地和省直各工作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市地、本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事宜。
  2、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人员过渡的实施方案。
  3、进行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思想动员。要组织全体参加过渡人员学习邓小平同志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论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河南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等材料。通过过渡培训,使全体人员明确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了解基本内容,掌握有关政策。激发职工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及竞争意识,做到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保证人员过渡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职位分类
  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河南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要求,各市地和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现有各级机构数,“三定”方案批准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设置的规定、职数比例限额、首次拟配备人数、任职条件、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的人员情况等。省直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职数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批准,而后组织实施。市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报经省人事厅同意,由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此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三)人员过渡
  人员过渡必须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程序,依据职务层次,由高到低和先领导职务后非领导职务的顺序进行过渡。具体程序是:
  1、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2、个人申报选择职位和填写《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资格审查表》;
  3、按照人员过渡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领导职务要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的办法,经审查提出初选对象;一般工作人员采取双向选择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过渡;
  5、综合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提出人选。其中对拟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
  6、职务任命,确定级别。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每个国家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职务任命、确定级别、职务工资档次等手续。
  (四)总结验收
  在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由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验收主要内容和标准是: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具体要看用人是否做到公平竞争,选贤任能,积极性得到发挥;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是否得到加强、工作作风是否明显改进;机关人员的素质和结构是否得到改善,工作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不合格的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限期补课,直到验收合格。整个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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