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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的案件明显增多。为加强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07〕333号)、《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函〔2007〕296号)。为配合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做好相关工作,现就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务必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应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和《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2006)系列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并加强对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退运出境。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海关和环保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处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主送当地海关,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对进口(填写废物原料名称)检验检疫,因其不符合(填写相关环控标准名全称),须移交海关处理,特此通知。”同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和检验检疫证书交进口收货人。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注意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储运动向,了解掌握有关退运情况,并要求国内收货人在半年内提供相关批次的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的退运结关证明,作为检验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四、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半年内仍未作退运处理或确实无法退运而在国内处置的进口废物原料,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总局。总局将根据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和国内收货人登记的规定,取消相关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资格,并对国内收货人进行相应处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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