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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3]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几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为促进我省农业生产丰收,满足城乡物资交流,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供销合作社历史包袱沉重,组织体系不健全和为农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将更加严峻。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分散生产者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衔接的中介。加快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是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供销合作社实现办社宗旨、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负着重要责任。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和建设,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服务网络,积累了丰富的为“三农”服务的经验,完备了为农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在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供销合作社要从体制创新入手,以助农增收为目标,组织农民大力兴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起组织“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在组织和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发挥“行头”作用,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要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焕发供销合作社的生机与活力,推进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加快组织创新,大力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速度。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供销合作社要承担起组织、引导、协调、管理和规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同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自身组织创新,本着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群体推进、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和整体竞争能力的指导思想,坚持合作制、为农服务、多元启动、多层次发展的原则,通过吸纳农村种养大户、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分流人员自办联办、招聘能人创办等多种形式,改造传统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实施订单农业、创办农产品基地、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社等,帮助农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避免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减少风险,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使农民真正成为基层社的主体。积极发展农资、生活资料等消费合作社。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布局调整,结合小城镇建设,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建成一批经济实力强、为农服务功能齐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社和中心社,重塑供销社的形象。
  (二)加快体制创新,大力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发展。县联社要实现社企分开,理顺社企关系,转换联社职能,建立社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实现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层社要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从体制上解决与农民的连接问题。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推进社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对整体素质好、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培植,实行集约化经营,积极发展成为大公司、大集团;对基础较好、经营业绩一般的中小企业可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减员增效;对规模小、资产少、效益差的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彻底放开搞活;对包袱沉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改制办法,实行破产或解体。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责权统一、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要按照高水平、大规模、专业化、外向型的思路,以专业批发市场和加工(销售)企业等大型流通龙头企业为主,培育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带户功能强,生产和市场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龙头企业的产业升级,切实走出一条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统领的高效发展之路。
  (三)加快开放办社,大力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实行开放办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引导全社会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打破城乡、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的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吸收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和经济组织加入联合社,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科学化布局,逐步形成新型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重点扶持发展区域范围或跨县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同知名企业(大集团企业)的联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创新的研究,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注意培养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组织开展农村科技、信息、经贸、管理、市场营销、农业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开发等项业务和咨询,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承担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社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网络改造,努力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为农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全方位、多领域引入现代经营理念,发展新型业态,推广总经销、总代理、联合经营和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重新构造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络和服务网络。基层社要积极推行“小超市、大连锁”战略,利用地理位置优越和组织健全的优势,结合小城镇建设,通过资产盘活形式,选择基础好的基层社兴办超市,形成规模后,可在县城内建立配送中心,实行配送连锁经营。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现有大型商场、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网络和设施,借助于社会上大企业的高知名度、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加强联合与合作,大力开展特许经营。发挥各级农资公司的龙头作用,建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实行连锁经营,把在农村的农资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社、庄稼医院等连接起来。大力推行农资“县基联营”,通过县公司组织各个基层社,实行统一进货、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结算,扩大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实行“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批发市场+农户”等多种形式,建立连锁、配送和代理制,实现农产品经营业态和经营方式的创新。实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新的经营网络,扩展经营领域,提高规模效益。通过改造,构筑以大中城市为龙头,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依托,以村级服务社为前沿阵地的覆盖农村的生产、生活资料分销和农产品分购联销服务网络,最终使各类经营网络改造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载体,逐步实行集团化经营,不断壮大实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整个农村经济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宽松环境,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实行开放办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政府和计划、经贸、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围绕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思路和重点,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带动农民组织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搞好剥离经营等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要在政策、资金上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龙头企业和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各级政府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出台之前,在自己管理的税费征收范围内积极探索,制定一些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自办或联办的各类批发市场和综合交易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行“封闭管理,统一收费,规范服务”的市场管理模式。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新建、扩建的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给予支持。
  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经营上的主导作用。对供销社在农村传统的烟叶、图书、煤炭、医药等经营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保证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继续实行防汛物资储备制度;严格执行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归口经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全国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尽快解决供销社财务挂帐问题。各级政府对农民具保赊销所欠农行的化肥贷款,按照政策性挂帐办法解决;有条件的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经费要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其更好地发挥组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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