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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等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11-22 生效日期: 1977-11-2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发<1977>46号

各省、市、自治区释放安置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我们基本同意这个意见。其中第三条可明确为:凡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的,经群众评选,党委批准,可授予先进生产者等光荣称号;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的应予表彰。另外,对于陆续派遣进来,被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特务(县团以上),也可参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清理。至于近期(一九七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应按正常程序处理,不列入清理范围。清理的人员名单,由各省、市、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跨省安置问题,根据既定原则,由各地自行联系,协商解决。 
 

附件: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农场等单位,作为正式工人,遇有下列政策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和农场,作为正式工人的,要求参加工会问题。我们认为,这些人已享有公民权,按不歧视的政策,应与其他工人群众一样看待,根据工会组织原则处理他们申请参加工会的要求。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宽释人员从宣布给予公民权后,正式安置工作时起计算;转业人员中,原来无帽的就业人员,从批准就业时起计算;原来有帽的,从宣布摘掉帽子时计算;原来无帽子或摘帽后又重新戴帽的,应按最后一次宣布摘帽时计算。 
  三、安置作工人后,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本单位领导和群众一致推选为先进生产者的,是否可享受这一光荣称号问题。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可由本单位党委决定,但不宜作为县以上代表。 
  四、关于转业安置人员是否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国务院此次调整工资的政策规定,与其他工人一样,列为调整范围。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请予批示。 
 
 

浙江省释放安置小组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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