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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单位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商业
发布文号: 哈国资发字〔2004〕120号

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
  现将《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随时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国资委。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总工会、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黑国资联发[200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扶持政策及组织领导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程序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主体企业制订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1、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规划目标;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及依据。
  2、拟分离的“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情况,界定依据及其使用效益等状况,占企业总资产比重及所涉及的人员情况等。
  3、对“三类资产”所涉人员的分流安置情况。包括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内部退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及来源;拖欠职工债务(包括拖欠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社保费等),能够一次性偿还或达成偿还协议情况;企业拟采取的政策措施等。
  4、辅业改制分流形式。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制为产权多元化、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要明确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构成,投资者或经营者持股比例,职工持股的组织形式。允许改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有能力的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合法权益持大股。
  5、改制分流企业的资产、负债构成以及人员安置状况;改制分流后的主体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人员状况以及安置富余人员的比例。
  6、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直属企业可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他市属企业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改制方案、“三类资产”的认定以及产权结构或产权变更的确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合同签订、富余人员安置比例的认定。 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采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市国资委代章出具批复意见。
  (三)企业接到批复文件后,组织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涉及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动、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审批等手续。
  (四)改制分流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后30日内,将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实施结果按下列内容分别报送: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三类资产”认定证明、改制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改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及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安置富余职工的数量及比例、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办法、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改制分流企业凭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材料,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政策手续。

  二、相关政策
  改制分流企业和分流富余人员除享受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及黑国资联发[2004]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鼓励分流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分流富余人员,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针对上述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5、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行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6、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上述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社保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并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最长期为3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三)贷款贴息政策。对当年新招用国企分流富余人员(并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安置人数,可在市商业银行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四)工商登记注册政策
  1、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营业执照时,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登记发照,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出资方式可由股东或投资人协商议定,可以全部用非货币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
  2、改制分流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市国资委确认的相关资产核定,免于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
  3、原辅业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整体改制的,只收取50元变更登记工本费。
  4、辅业改制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五)减免契税政策。对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的改制分流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过程中,可按规定享受减免契税的优惠。
  (六)房产过户交易政策。对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房产转让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交易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
  (七)土地处置政策。主体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应按哈政发[2004]1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土地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

  三、组织领导
  1、 成立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市总工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在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
  2、 要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责任制。各直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工作时限以及相关要求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
  3、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辅业改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保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主体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4、各区、县(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可比照上述相关政策执行,持区、县(市)有关部门批复,到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享受相关政策。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可持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批复,到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享受有关政策。
  5、严防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做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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