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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4)73号文件坚决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 1994-07-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4]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所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学校以及城乡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国家黄金收支计划。未经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制品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查处私下买卖黄金案件,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近期内有关部门要对金饰品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单位要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和正在筹建的金饰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及自发成立的黄金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贯彻国办发(1994)73号文件态度不坚决、行动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黄金矿产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有计划地开采。未经省以上黄金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黄金,严禁个体及无证非法采金、选冶及倒卖黄金矿石。省矿管委、黄金管理局、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黄金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个体采金和无证采金者,查封擅自建设的小氰化池、混汞碾和黄金小冶炼厂,拆除其设备并追缴黄金。

  三、加强黄金产品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逃避纳税义务和贷款清偿责任。黄金矿产品的销售由省黄金管理部门实行“四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销售黄金矿产品。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生产黄金量和交售黄金量建立定期考核报告、监控制度,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可视情况停止发放其金银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并取消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银行要重视和加强黄金收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收购方式,方便黄金生产企业交售黄金。各金饰品经营单位的上柜金饰品要标明厂家、字号、成色、重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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