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4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招标代理收费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0]18号)执行到今年年底,从明年1月1日起,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说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一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