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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 2008-01-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9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l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属
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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