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2 生效日期: 1994-01-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11月9日发布的《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