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2]118号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关于对部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报告》(石化股份湘零贸[2002]74号)文件,对其所属加油站使用广州市恒山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个加油机生产厂家生产的非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税控功能改造的'税改01号'、'税改02号'、'税改06号'的审批和'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检定合格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使用广州市恒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和郑州正星科技股份公司三个加油机生产厂家生产的非税控加油机(产品型号见附件1)的加油站(名单见附件2)进行税控功能改造。请你们督促各有关石油分公司,严格按照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和加油机防爆的要求,4月底前完成税控功能改造。
特此通知。
附件:1、产品型号表
2、拟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加油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