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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四白一级公路白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四白一级公路白山收费站收费年限及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政函[2002]85号)收悉。鉴于四白一级公路白山段40公里已交工验收并通车,为偿还公路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白一级公路白山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0]86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白山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四白一级公路白山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期限待收费一年后另行核定。
  二、白山收费站和白山收费站道清分站属一站两设,对通行于白山路段的机动车辆全线实行一次性收费,不得重复收费。
  三、收费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白山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除10%的养护支出外,收费站正常经费由白山市财政局根据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余收入要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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