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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 2008-02-04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医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的诊疗、康复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现印发你们,供相关医疗机构参考应用。

二○○八年二月四日

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

    一、诊断依据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vacci ne associated paral ytic poliomyelitis,VAPP)病例的诊断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9月颁布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VAPP确诊病例包括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
    (一)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诊断依据
    1.服用活疫苗(多见于首剂服苗)后4~35天内发热,6~40天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明显感觉丧失,临床诊断符合脊髓灰质炎(以下称脊灰)。
    2.麻痹后未再服用脊灰活疫苗,粪便标本只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者。
    3.如有血清学检测脊灰Ig M抗体阳性,或中和抗体或IgG抗体有4倍增高并与分离的疫苗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诊断依据
    1.与服脊灰活疫苗者在服苗后35天内有密切接触史,接触后6~60天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符合脊灰的临床诊断。
    2.麻痹后未再服用脊灰活疫苗,粪便中只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者。3.如有血清学特异性Ig M抗体阳性或IgG抗体(或中和抗体)4倍以上升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VAPP疑似病例指符合上述第1项,但不具有相应的第2及第3项相关病毒分离及血清学结果,不能明确诊断或排除者。
    二、治疗参考意见
    (一)瘫痪期
    瘫痪期是指从瘫痪症状出现至病情稳定、肌肉功能开始恢复的一段时间,一般为出现肌肉瘫痪之后1~2周。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卧床休息,合理营养和护理。
    2.对症治疗:对于可能发生的高热、惊厥、呼吸衰竭等严重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退热、止惊、脱水等治疗。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保证呼吸道通畅,重症病例出现呼吸肌麻痹时及时给予辅助通气。必要时选用适宜的抗生素,防治肺部继发感染。
    3.保持瘫痪肢体于功能位。
    4.加强瘫痪肢体关节被动运动,防止功能障碍及畸形。
    5.瘫痪肢体肌肉按摩及被动运动,防止肌肉萎缩。
    6.适当选用神经营养类中、西药物。
    (二)恢复期
    肌肉出现瘫痪后1~2年为恢复期。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注意保持瘫痪肢体于功能位。
    2.加强瘫痪肢体关节被动运动,防止功能障碍及畸形。
    3.瘫痪肢体肌肉按摩及被动运动,防止肌肉萎缩。
    4.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疗法(PT)及作业疗法(OT),促进肌力和功能恢复。
    5.酌情给予理疗,如电刺激,促进肌肉功能恢复。
    6.根据病情,继续应用神经营养类中、西医药物2~3个月。
    (三)后遗症期
    一般指发病1~2年后仍存在瘫痪症状者。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继续进行必要的物理疗法(PT)及作业疗法(OT)等康复训练,以促进瘫痪肢体肌力和功能的恢复。如:主动、被动关节活动训练;增强肌力训练;增强肢体运动功能训练(如:站立、行走功能训练)。
    2.根据病情,继续给予理疗,如电刺激,促进肌肉功能恢复。
    3.有适应证者使用矫形器治疗畸形。
    4.不能通过矫形器矫治的畸形,可考虑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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