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 1998-12-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0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有利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对因此类纠纷案件已裁定冻结上述证券回购机构帐户款项的,应当解除冻结。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1998年12月1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