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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10-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2年10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第三条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冰雪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冰雪清除。


    第五条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七条清除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清除冰雪的区域后,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清除冰雪责任人分别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责任书按年度逐年签订。
  街道办事处应将其与清除冰雪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责任人,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重新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清除冰雪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冰雪,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二)各类贸易市场的冰雪,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三)给排水及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四)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冰雪,开发建设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五)居民区内的冰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为清除冰雪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六)其他道路、桥梁、广场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条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组织清除。小雪1日内清除完毕,大、中雪3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十一条需将冰雪运出的区域,小雪应在2日内运完,大、中雪应在5日内运完,运出的冰雪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其他区域,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将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做到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清除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十三条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并按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付清除冰雪劳务费。
  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须清除冰雪的街路,在清除冰雪期间,各种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疏导。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对在义务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签订责任书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不按时缴纳清除冰雪费用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3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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