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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修订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公平字[2007]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条法司、外贸司、市场运行司、谈判办、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外资司:
  2003年8月1日商务部成立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以来,贸易救济决策工作机制运行良好。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部贸易救济工作,提高贸易救济措施裁决的水平,使贸易救济措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征求各委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委员会工作制度

  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是我部一项重要行政执法职责。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部贸易救济措施工作,增强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和裁决的科学性、公正性,协调政策和法律,裁决与执行等方面的关系,使贸易救济措施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现就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规定如下:
  一、机构设置
  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是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商务部拟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审议,研究并协调贸易救济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及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协调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主管贸易救济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副主席分别由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领导担任。委员包括特邀常设委员、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通常情况下委员由各委员单位的司局级领导担任。
  特邀常设委员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委派担任;常设委员由部内条法司、外贸司、市场运行司、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谈判办6个司局委派担任(特邀委员及常设委员人员固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非常设委员由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外资司7个司局委派担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会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非常设委员单位。非常设委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指定1名司局领导担任委员并参加会议。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案件主办处处长及主办人员列席会议。
  三、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听取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就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调查情况、裁定结果及是否采取措施的建议的报告;
  (二)听取两局关于调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规则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的汇报;
  (三)审议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终裁裁定及公告(讨论稿);
  (四)研究协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事项。
  协调委员会不对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
  四、协调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案件终裁裁决前,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向部领导报送各自的裁决意见及相关说明,报送前应经对方会签。
  裁决意见经部领导批准后,在终裁裁决前至少40天,公平贸易局经商产业损害调查局后,提出拟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会议)的建议(包括会议日期、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等)报协调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召开委员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经主席批准,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情况进行审议。
  (二)经批准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公平贸易局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通知和会签产业损害调查局后的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三)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经主席指定,可由副主席代为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副主席、特邀委员和常设委员达到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时召开。
  (五)委员会会议具体程序如下:
  1、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对案件调查和裁决情况进行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程序、重大政策性问题、规则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结论、最终裁定意见等。
  2、与会委员可从各自业务工作角度就案件调查及裁决、重大政策性问题等进行讨论,并可就两局的汇报情况现场提出问题。两局负责调查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3、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席总结会议审议情况,并根据审议情况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决定及部署。如出现重大决策事项,由主席决定报请商务部部长办公会决定。
  4.会议结束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按照主席或部长办公会所做决定及部署,对终裁裁决公告(讨论稿)进行完善,由公平贸易局形成终裁裁定公告(送审稿),会签产业损害调查局后,以两局名义报部领导批准。
  (六)公平贸易局负责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以及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会议纪要会签产业损害调查局后报请主席核准,经审核后印发给各委员单位。
  五、工作纪律
  (一)鉴于贸易救济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各委员单位委派的委员应固定,未经协调委员会主席同意,不得自行更换。
  (二)特邀委员和常设委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如确有原因不能参会的,特邀委员应指定他人代为出席,委员应提前报请主席同意后指定他人代为出席。
  (三)非常设委员单位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派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并应按时到会。
  (四)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涉及国家及企业的重要利益,属于保密范围,参加会议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五)与会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保密材料,不得遗失、泄露。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收回。
  (六)保密期内任何人在会后不得与无关人员议论、提及会议上所讨论的问题,以及泄露会议做出的决定。
  (七)凡违反保密规定导致泄密的,经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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