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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委政策研究室联合编制的《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总体规划纲要(试行)
  引言
  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城市市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广告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使户外广告牌匾成为市容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对户外广告依法建设、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户外广告牌匾的整体水平,美化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委政策研究室联合组成长春市城市市容规划研究课题组,对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进行专题研究,并负责编制《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的解释权在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规划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汽车贸易经济开发区新区。
  (二)对象
  在道路、桥梁、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广场、绿地、机场、车站、单位庭院、铁路、河道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交通工具)上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和实物造型等,以及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和指示性设施等。

  二、规划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四)《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六)《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七)《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八)《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规划的期限和目标
  (一)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2年一2010年。
  (二)目标
  从实际出发,坚持在整顿治理的基础上精心规划和精心设计,逐步使我市的户外广告牌匾达到数量适度,布局科学,设计新颖,制作精良,高档次、高质量、高科技含量,具有鲜明特色风格和时代气息,反映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展示长春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形象的亮丽风景线。

  四、规划的基础条件
  (一)户外广告牌匾数量激增,市场需求不断增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树立企业形象及产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在新的形势下,户外广告作为展示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知名度,促进市场营销的重要媒介之一,市场需求日益增大。这就使得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有限性,与广告不断增大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面对这一新形势,迫切需要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规划。
  (二)户外广告牌匾作为城市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城市形象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建设与管理,要求的标准更高,也更严格。另一方面,市民对城市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在把广告看做发布信息的媒体的同时,更看重的是它在环境景观中的作用。从而,提出了从城市景观建设的高度,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综合设计规划的迫切要求。
  (三)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已基本形成,为户外广告牌匾合理布局创造了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各区域已基本形成了功能定位。特别是市场建设已构成了较完善的体系,商业网点由分散趋向综合性集中布局和专业化集中布局。这就为户外广告牌匾的合理展示奠定了基础,便于广告牌匾风格的协调控制,也有利于广告牌匾规划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改革后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为户外广告牌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保障近年来,我市城建管理实现了体制创新,形成了”一级规划,二级建设,三级管理”的模式。同时,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我市在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了比较规范的管理机制,保证了户外广告牌匾规划的贯彻实施。

  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以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前提,以经营城市理念为指导,科学布局户外广告,使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与夜景观建设相结合,与市民普遍的审美观念相适应,把我市户外广告牌匾建设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原则
  1、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要综合考虑城市绿化规划、夜景照明规划、雕塑规划、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牌匾的位置、尺度、标准、档次、材料、色彩、内容和广告信息量等。
  2、坚持以人为本。人是城市的主体,城市空间价值的本质就是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宜人、赏心悦目的活动空间,满足人的基本生活、心理、视觉、信息获取等多方面的需要。为此,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和交通消防安全,保证人身安全;满足建筑和街道、广场等的日照、通风、采光等功能的要求,保护人的健康;扩大城市共有空间,重视城市空间人情味设计,为人们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
  3、坚持市场导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本质是一种商业行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户外广告的规划方案、空间资源开发的规模、选址及布局、设计建设等等,都要顾及广告客户及广告公司的市场选择。广告规划的实施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广告设置权。
  4、符合景观美学要求。城市景观美主要是城市建筑美与环境美的综合,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要重视城市景观的整体美,与周围的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考虑所处区域空间的历史背景、风土人情、建筑风格、色调等。广告的布局、设计,应强调统一、变化和韵律,不可杂乱无章、平淡单调。要结合小品、雕塑等创新广告形式,讲求灵活性和多样性。要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新的形式和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感。
  5、坚持户外广告牌匾与文化相结合。文化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生命力,低俗、粗制滥造、文化内涵匮乏,同样会使户外广告缺少生气和吸引力。因此,要注意使广告与文化相结合,使之成为商业文化、公益文化、节庆文化等的重要载体,提高其文化内涵,为城市文化创造更多可依附的物质基础,进而提升城市市容景观的文化品味。
  6、广告与夜景观建设相结合。将户外广告做为夜景观建设的一种辅助方式,使其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六、户外广告的分类
  城市户外广告形式多种多样,其分类方式也不尽相同,本《纲要》根据设置位置进行分类。
  (一)建筑物广告
  指设置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包括墙面广告、条幅广告和楼顶广告。
  (二)市政设施广告
  指设置于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候车亭、路名牌、时钟、卫生箱、阅报栏、围墙(档)、人行道护栏、电(灯)杆等广告。
  (三)交通工具广告
  指附于公交车辆上的广告。
  (四)临时占道广告
  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
  主要包括大型立柱式广告、跨街广告、灯光隧道、立杆式中小型广告牌(灯箱)、广告栏、底座式广告、电子显示屏以及雕塑和小品等。
  (五)空中广告
  指利用空中工具发布的广告,主要包括热气球广告、悬挂横幅广告、飞艇广告、飞机散发传单广告等。

  七、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
  根据城市不同功能分区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设置户外广告的适宜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种布局区域类型:
  (一)严控设置区
  1、省、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国家、省、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3、有代表性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控制地带。
  4、大专院校及其它各类学校的用地范围。
  5、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规划用地范围。
  6、伊通河滨河风光带及河道保护线范围。
  7、城市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8、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限制设置区
  1、城市主要交通用地:高速公路、铁路(城区段);城区部分主要道路。
  2、市级以上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及科研院所的用地范围。
  3、居民住宅楼群。
  (三)集中展示区
  主要包括:人民大街(人民广场以北)、重庆路、同志街、红旗街、工农大路、西安大路、亚泰大街、汽车城百货大楼商业区、辽宁路、长白路、北京大街、建设街、大经路、三马路。火车站及站前广场、飞机场及迎宾路等。
  (四)一般设置区
  严控设置区、限制设置区及集中展示区之外的其它区域。

  八、户外广告牌匾的形态规划
  (一)风格
  1、严控设置区要体现庄重、雅静、清新、自然的风格。
  2、限制设置区要体现简洁、高效、和谐、宁静的风格。
  3、集中展示区要体现繁华、绚丽、辉煌、欢快的风格。
  4、一般设置区要体现自然、清新的风格。
  (二)设置形式
  1、严控设置区。除设置单位或建筑名称的牌匾外,严格控制设置任何形式和内容的户外广告。牌匾禁止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以充分体现景观的本来面貌。
  2、限制设置区。
  (1)高速公路、铁路、公路临近城区段两侧的开阔地及城市出入口处,可设置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但数量和选址需经严格论证。
  (2)建筑物外立面除牌匾外,限制商业广告的设置。
  (3)主次街路,可结合人行道护栏或电(灯)杆适量设置灯箱广告,也可在人行道边缘设置立杆式小型灯箱广告。但一般情况下,每条道路只宜设置一种形式的广告。
  (4)居住区内的公共活动空间,可结合公建适量设置广告栏、阅报栏广告和雕塑小品广告。
  3、集中展示区。
  (1)广告设置位置可以利用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室外空间,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其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2)可运用平行、垂直、镶嵌、独立构筑等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注意动与静的结合,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气氛。
  (3)广告牌匾的数量和密度的限制可以适度放宽。
  4、一般设置区。在符合各类广告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设置。

  九、户外广告牌匾的要素规划
  (一)牌面的单位面积及尺寸
  1、灯光隧道:上方广告牌面长不超过5米,高不超过1.8米,两侧广告牌面应为高2.5米,宽3米。
  2、跨街广告:一般长不超过人行步道中心线,牌面高不超过6米。
  3、立杆式广告及依附于杆体和护栏的广告:一般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1.5米、灯箱厚度不超过0,3米;圆形直径不超过1.6米。
  4、底座式广告:一般高不超过4.5米、宽不超过2.5米、灯箱厚度不超过0.5米。
  5、工地围档广告:一般高不超过6米、宽视工地围档长度确定,不超过工地围墙。
  6、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及牌匾:一般高不超过6米、宽不超过1.8米、厚不超过0.4米。具体要根据建筑物本身的高度确定。
  7、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广告:原则上在牌匾控制线上方设置,不能超出建筑物三楼窗户下檐。
  8、楼顶广告:原则上高度为24米及以下建筑,广告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牌面高度不宜大于4米;高度为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广告面积不宜大于300平方米、牌面高度不宜大于8米。
  9、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5平方米。
  10、立柱式大型广告:版面一般长不超过18米、高不超过6米、柱高不超过18米。
  11、广告栏:一般长不超过5米、宽不超过2.5米。
  12、时钟广告面积不宜超出时钟正面表面积的3倍。
  13、路名牌广告面积不宜大于整个路名牌面积的50%。
  14、阅报栏广告面积不宜超出整个阅报栏面积的50%。
  (二)空间位置及间距
  1、灯光隧道:底座外缘距道路边石应为0.8米左右,单个距离应为50米。牌面底部距地面高度应为9米左右。
  2、跨街广告:底座外缘距道路边石应为0.8米左右,牌面底部距地面高度应为9米左右。
  3、人行道立杆式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应为3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边石应为0.2米;立杆中心距人行道边石在0.5米左右;广告间距应为50米。
  4、依附于杆体的广告:牌面底部距地面高度应为4.5米。
  5、底座式广告:外缘距人行道边石在0.5米左右;底座高度应为0.5米。
  6、大型立柱式广告:一般高度为20米--25米,间距应为800米以上。
  7、墙面广告:建筑同一立面有大面积同材质墙面时,可设不多于一块大型广告或一组集约式广告;建筑同一立面的同材质墙面呈韵律状布局,且每幅墙面最窄方向不小于3米时,可按每幅墙一面设置成组广告。
  8、垂直于建筑物墙面的牌匾: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为5米;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2米;同一建筑物上设置两块以上时,其间距不宜小于建筑物长度的1/3,且挑出距离应当整齐划一。
  9、平行于建筑物墙面的牌匾:属二层以上建筑的,牌匾应设置在二层窗台线以下;属一层建筑的,原则上应设置在女儿墙顶或屋面檐口以下;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色彩
  1、户外广告牌匾的色彩应与建筑物及周边景观环境的色彩保持协调,并结合广告牌匾单体的内容、图案、造型进行设计。
  2、广告牌匾的灯光照明色彩宜采用暖色调。
  (四)造型
  1、广告牌匾的造型应结合建筑及市政设施本身的造型进行设计,同时要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2、应突出单体的个性化,体现多样性。
  3、应美观,具有可观赏性和艺术性。
  (五)材质
  广告牌匾应选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鼓励采用高科技含量的新材料、新工艺,先进的灯光照明设备,限制并逐步淘汰一般性广告牌匾。

  十、不同类型户外广告牌匾的具体规划要求
  (一)通用规划要求
  1、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其形式、形状、风格、尺度、色彩及材质应与周围环境、建筑的整体景观保持和谐统一。
  2、广告牌匾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3、所有户外广告牌匾都要有照明设施,保证夜间亮化。大型高空户外广告要采用霓虹灯亮化照明,保证夜晚景观效果。
  4、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牌等设置广告。
  5、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不得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上设置广告。
  7、不得在道路两侧杆体和建(构)筑物上设置伸臂式广告,确保道路上方净空要求,同时避免破坏景观视线。
  8、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广告,小于8米的不得设置广告小品等实物广告。
  9、广告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10、广告牌距离高、低压导线净距应符合有关电力安全技术规定。
  11、道路交叉口30米范围内电(灯)杆不得设置广告。
  12、不得在树木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13、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等部位不得设置广告。
  14、不得在透空围墙上设置广告。
  15、不得在窗玻璃上涂写广告,不得在路面、墙面上涂写广告或图形。
  16、不得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牌匾、灯箱及其他广告牌。
  17、广告牌匾实行双语制(汉语、英语),汉字要采用标准简化汉字。
  18、广告内容要健康、真实、美观、协凋,不得有香烟、性之类的广告内容。
  19、提倡公益性广告与商业广告的有机结合,在比例上合理配置。
  20、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常新,定期维护。
  (二)建(构)筑物广告牌匾
  1、墙面广告。
  (1)严格控制在非繁华商业街建筑墙面上设置广告。
  (2)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上严格控制设置广告。
  (3)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上设置广告。
  (4)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有特色的装饰细部。
  (5)设置大型墙面广告时,宜采用硬管霓虹灯等进行装饰,比例协调,造型优美。
  (6)新建商业建筑在外墙面上镶嵌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统一安排。
  (7)不得长期设置条幅广告,节假日或特定活动期间经审批设置的临时性条幅广告要及时拆除,以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效果。
  2、牌匾。
  (1)原则上要求一店一匾,不得多处设置。
  (2)新建多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它商业用房,其单体设计应预留设置牌匾的位置。
  (3)沿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牌匾时,应直接与建筑物连接,不得落地设置支撑物。
  (4)提倡直接镶嵌字体符号。
  (5)垂直于外墙的牌匾的设置,要视具体情况确定。
  (6)同一建筑连续设置平行于墙面的牌匾时,其高度、厚度应做到大同小异,整齐统一。
  (7)在同一条道路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相互协调。
  (8)严格控制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牌匾,确需设置的,应有助于强调和保持建筑形体轮廓线;在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的,只能采用独立字体,不得设置实体背板,且每幢建筑只能设置一个。
  (9)牌匾的设置不得附带商业广告。
  (10)不得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牌匾和企业名称指示牌。
  3、楼顶广告。
  (1)高度在5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顶部原则上禁止设置广告。
  (2)楼顶广告只限在平顶或屋顶造型较差的建筑物上设置,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3)严控在住宅建筑顶部或高层住宅裙房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不得影响住户的采光、日照,避免造成光污染。
  (4)楼顶广告一般应采用霓虹灯照明。
  (5)在同一幢建筑物顶部不允许迭加设置户外广告。
  (三)市政设施广告
  1、候车亭广告。
  (1)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车流的顺畅。
  (2)每条公交线路样式应各具特色。
  (3)宜采用灯箱式广告。
  2、路名牌广告。
  (1)合理确定路名牌的高度,同时根据每条道路交通、商业、旅游功能的重要性确定路名牌面积的大小。
  (2)广告照明设施的亮度要保证路名牌的夜间观看效果。
  (3)每条街路样式、风格要各不相同,富于变化。
  3、建筑工地围档广告。
  (1)利用临街建筑工地围档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可起到美化工地市容,改善景观的效果。
  (2)围墙表面可设置镶嵌式灯箱广告或外打灯式广告牌,并可横向连续设置。
  4、阅报栏广告。
  (1)根据区域功能及人流密集程度控制其设置的密度,并结合实际进行建设。
  (2)广告部分不可干扰阅报区。
  (3)广告照明设施的亮度要保证阅报区夜间的可利用性。
  5、时钟广告。
  (1)应布局在人行道、广场出入口和街头绿地等步行区域范围。
  (2)时钟应为夜光型,广告照明设施的亮度应能保证夜间的实用性。
  6、各类杆体、护栏广告。
  (1)同一路段上广告式样要求统一,不同路段上样式要各不相同,富于变化。
  (2)宜采用灯箱式广告。
  (3)人行道护栏广告不得采用多块连续、成组设置的方式,其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以免遮挡景观视线。
  (四)交通工具广告
  1、车身广告的设置只限有固定行使路线的大型公交车辆;小型公共汽车和没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其它车辆,严格控制设置车身广告。
  2、设置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公交车辆的20%,每条线路上设置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线路的40%。
  3、车身广告画面的创意和构图要简洁明快,一目了然;画面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动感过强,不可使人的视觉产生眩晕和刺激。
  4、车身广告的色彩要协调美观,不能反差过大,要有主色调,保持车底色及标识。
  5、车头正面、车尾正面、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发布广告。
  (五)其它室外空间广告的设置要求
  1、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
  (1)应设置于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外围开阔处。
  (2)大型户外广告宜少而精。
  (3)沿道路两侧设置的应为双面板式,在道路之间的多边形地块上设置的或者距离道路较远的可设置三面板式。
  (4)在空间尺度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景观效果。
  (5)宜采用外打灯电脑喷绘式。
  2、立杆式中小型广告牌。
  (1)宜采用灯箱式广告。
  (2)画面不得使用与交通信号标志类似的色彩、图案,避免影响交通。
  (3)不得在有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的路段增设立杆式灯箱广告。
  3、广告栏。
  (1)根据城市不同功能区的实际需要,确定广告栏的设置。主要设置的区位应为商业区、居住区等人流集散较频繁的区域。
  (2)根据人流密度合理确定广告栏设置的密度。
  (3)广告栏占用的空间应为人行道靠建筑物一侧,以便充分利用广告栏双面展示空间,同时又不影响交通和阅览人的安全。
  (4)广告照明设施的亮度应能保证夜间使用功能。
  (5)在居住区内应布局一定数量的可供市民张贴的广告栏。
  4、广告小品。由于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要结合周围空间景观进行专业设计,并经专家审查。
  5、热气球广告。只能做为临时性广告形式,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经过审批方可适当设置,设置期限过后,应及时撤除。

  十一、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1、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管理。按照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划分,市、区建委分别是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牌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和区建委负责。要尽快出台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包括户外广告的审批、维护、管理、更新、收费及处罚等项事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把我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等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2、尸外广告的经营运作。户外广告设置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尽快制定出台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投标和拍卖办法,使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获取通过招投标和拍卖的方式实现。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市、区两级户外广告招投标和拍卖活动,分别按各自的管理范围,由市、区两级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广告牌匾的维护与责任人。户外广告牌匾必须坚固、安全、整洁。户外广告牌匾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设施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撤换。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所有权人是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的责任人。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4、户外广告牌匾的整治。户外广告牌匾的整治,是按规划要求实施管理的基础。近期,重点清理整治在严禁设置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遮挡街路景观视线和绿化景观的户外广告;街路口影响交通信号识别的广告;设计水平低下、尺度比例失调、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广告、牌匾;布局过密的护栏、立柱广告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此基础上,逐步清理整顿其它与规划相悖的广告牌匾。
  5、户外广告牌匾的咨询论证。为适应城市市容建设景观化程度日益提高的需要和市民对市容景观化要求逐步增强的要求,我市应成立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挂靠在市建委,由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成立后,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涉及大型的广告设计、设置项目请专家论证,并逐步形成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户外广告牌匾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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