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文[1992]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和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需要,决定对下列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一、《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省政府一九八八年六月发布)六条“各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整,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卫工作必须的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财政预算”,修改为“各单位设立的保卫机构或配备的保卫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当地公安机关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一九九0年四月发布)八条中的“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应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删去。
三、《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五年七月发布)十四条“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派出人员到企业、机场、车站等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中的“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修改为“有关单位对其工作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发布)三条一项“经中央批准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年终结算时,按经济效益的高低,对工资总额计划相应核增核减。合理增长部分予以核认”中的“经中央批准试行”删去,修改为:“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