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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 2005-08-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5]88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日

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1日国家六部委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严厉打击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各类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2005年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精神为主线,以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为重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全面促进煤矿安全和依法生产秩序的形成,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一)以人为本,依法整治。改善煤矿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矿依法生产的进程。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对违法生产现象严重、“五整顿、四关闭”任务较重的地区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矿井,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联合执法活动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努力实现我省煤炭生产秩序的明显好转。
  (三)抓住源头,严格准入。提高办矿门槛,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加强对相关证照的监管,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生产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⑴无证非法矿井;⑵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违法生产的矿井;⑶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⑷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以下五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⑴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⑵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⑶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⑷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矿井。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五整顿、四关闭”范围的矿井开展联合执法,对各产煤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和联合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安装和使用、煤矿整改和实施关闭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五)严肃查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严肃追究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失职、渎职的责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腐败现象,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与或充当小煤矿“保护伞”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督查工作,由付双建副省长任组长,于万魁、傅文才、秦文昌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其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圣先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五、职责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暂扣或收回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及时吊销被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加强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工作的日常调度,并汇总有关联合执法情况报省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将已经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并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办证申请的、提出申请但经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以及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再次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依法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违法、非法生产矿井的查处,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暂扣或收回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并加快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小煤矿的界定工作。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及时吊销被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暂扣或收回停产整顿矿井营业执照。
  (五)省监察厅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特别是严厉打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腐败行为。
  (六)省公安厅负责对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爆炸物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购买、转供爆炸物品。并配合做好关闭矿井工作。
  (七)省电力公司负责清理被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和设施,特别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供电、转供电、偷用电行为。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7月21日~7月31日)。逐级成立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8月1日~12月31日)。各产煤市、县(市、区)迅速开展打击违法生产活动,要组织开展对停产整顿和应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对四类关闭取缔的矿井要依法关闭到位,对属于五类停产整顿的矿井要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顿、整改,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确保停产期间的整改安全。省联合执法组从8月初开始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市今年年底前将打击违法生产活动情况书面报省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月5日~31日)。在各市总结打击违法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省联合执法督察组分别赴各地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揽辖区内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并进行联合执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特别是强化县、乡政府的责任,确保相互配合,协调联动,见到实效。
  (二)明确目标,强化调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各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各县(市、区)联合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严格督查,整改隐患。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各类煤矿特别是属于“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督查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重点矿井、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察监控,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各类腐败行为,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确保落实。要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验收,确保效果。各市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实施方案,对各县(市、区)联合执法工作情况组织验收,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联合执法工作情况组织验收,并对工作好的通报表扬,对工作差的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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