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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 2005-07-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函[2005]9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4)107号文收悉。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你市要加强对古城遗址的发掘、考察和调查工作,进一步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严禁大拆大建,逐步改造古城区基础设施,保存延续城市历史风貌。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邢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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