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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上报CEPA联络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 2007-12-07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台函[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3年以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陆续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四个补充协议,不断扩大对香港澳门的开放。四年来,各地商务部门在落实CEPA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对推动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CEPA的效用,充分吸引更多港澳投资者利用CEPA来内地投资,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请各单位指派一名负责CEPA事务的联络员,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该联络员姓名、部门、职务、电话、传真和电邮报我部,经整理后在商务部及特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张郁军、杨芳
  联系电话:010-85226256、85226260
  传真:010-85226292
  电子邮箱:jenyzhang699@hotmail.com
  yangfangms@hotmail.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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