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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7 生效日期: 2008-02-27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意见》、《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专业会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
  (二)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三)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部统一部署,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为执法行动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配合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及其他集约化水产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检查范围。执法检查的重点是:
  (一)养殖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二)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三)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
  2、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
  (四)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
  1、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
  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
  3、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实施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四、进度安排
  2月底前,我部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下发行动通知。
  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工作,并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3月-10月,各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月、9月,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对各地执法行动进行2次重点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执法行动情况开展2次以上的督查。
  11月底前,各地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在养殖执法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
  (二)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标,以及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各地要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应地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需责令改正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二)。
  为便于事后取证,依法开展的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工作,所在地渔政机构需派员参加取样过程。
  (三)各地要大力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争取广大养殖从业人员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媒体适时宣传执法行动的效果,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广大渔政执法人员有计划、有针对性、多形式地学习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及相关必备的技术知识,使一线执法人员掌握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为便于各地开展养殖执法培训工作,今年我部将统一组织举办省级养殖执法师资培训班。
  (五)在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办案,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连同本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七)执法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附表2),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联系人: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曾昊,联系电话:010-64192976,64192918(传真);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李彦,联系电话:010- 64193276,64193087(传真),电子信箱:zhihuichu@126.com。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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