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4 生效日期: 2002-09-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四日

  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市农业委员会、市司法局)
  近年来,我市订单农业发展较快,种植业订单面积不断扩大,畜牧业订单数量迅速增加。订单农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拉动农业机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市订单农业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合同不严密、单方撕毁合同、单边合同、缺少中介组织,科技培训滞后,龙头企业收购资金短缺等一些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根据省农委、省司法厅吉农产联字[20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订单农业的重大意义
  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市场主体发育;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和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规模优势的形成,更快地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构筑农业后发优势,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不仅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大计。各级政府和农业、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当作重中之重,切实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和扶持订单企业
  1、加强订单企业的资信审查。计划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需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最近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请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受市政府委托,吉林市农业订单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审查上报的订单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对符合条件和具备资格的订单企业,由订单中心发给'市级农业订单企业'标牌及证书。订单企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与定购农产品订单生产。未经审查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农产品订单的签订。各级农业部门每年在农业订单签订前,都要对订单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企业,收回订单企业标牌和证书。对订单企业资信审查总的要求是:经济效益好,带动功能强,生产规模大,企业产权明晰,具有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订单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对订单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及时调度,建立订单档案。种植业订单企业要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做好上一年度订单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订单工作计划,上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审核;收获前20天完成测产任务,备足收购资金,安排好收购时间表,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养殖业订单企业,要根据不同畜禽品种的生产周期,确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报送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
  3、加强对订单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订单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约企业,要取消其下一年的订单资格。因企业不能及时兑现合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对符合条件,具备资格的订单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财政扶持。各级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把订单企业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为引导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强化农民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农民履约意识与能力
  要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强化信誉意识,提高农民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各级农业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加大《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各县(市)区要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民信誉户评比活动',对连续三年自觉兑现合同的农户授予'模范信誉户'称号,在安排农业贷款和分配订单指标时给予优先照顾。对故意违约,不能及时足额兑现订单的农户,取消其下一年订单分配指标,并建议银行部门取消下一年度农业贷款。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据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对广大农户进行市场意识、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及营销常识培训,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要注意培养生产大户,鼓励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土地资源入股订单企业,或者通过合作、租赁、转让等形式,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四、积极培养农村中介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培养和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中介组织,重点培养能够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民间流通服务组织,信息服务组织,粮食和外贸系统的购销组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和研究会、供销系统的专业合作社、乡办经济实体。要特别重视扶持农村各类经济技术能人,尤其是个体贩运户等经纪人,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开拓市场、合力参与竞争等方面的中介优势和示范效应。

  五、努力提高订单农业的科技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传统技术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思路,加快农业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提高订单农业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
  一是要搞好新品种引育和开发。'名、优、新、特、绿'农产品是订单农业的重要增长点。要大力推广优质型、专用型、食用型、保健型的名、优、新、特、绿等新品种,不断提高订单产品的优质品率。
  二是创新订单农业配套技术。重点是在旱作农业技术、节水农业技术、科学施肥技术、无公害低残毒动植物保护技术、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畜禽新型饲料饲养技术等方面寻求突破。
  三是加速科研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订单农业发展需要的'订单企业十科研机构十农民'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与订单企业联姻,促进订单企业成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体,促进农业科研推广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四是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形势,立足于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抓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注意与国际标准接轨。逐步实现农业品种、耕作制度、栽培(养殖)技术、防(检)疫和收获、储藏、加工、包装等全程标准化。

  六、积极为订单农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是产前抓好农业订单合同的签订。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与当地农业部门配合,积极参与订单农业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合同文本制作、合同条款审查工作,完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审查订单企业的资信情况及企业代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县(市)区律师事务所要主动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审查、修改、完善订单农业合同条款。县(市)区公证处要对合同双方自愿申请公证的农业订单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二是产中抓好农业订单纠纷的调解。订单农业合同签订后,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发生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造成的坑农害农事件,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要及时对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履行提出意见,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对经公证的农业订单合同要进行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进行及时的调解和处理,消除隐患。
  三是产后抓好农业订单合同的兑现。在农副产品收获后,要及时向签约双方宣传《合同法》,引导他们依法办事,解决好订单兑现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订单农业提供法律服务,要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对于特困农户,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实行减、缓、免,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