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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 2005-07-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5]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环保专项行动要求
  (一)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对群众举报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依然强烈的环境问题,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
  (二)坚决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对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是否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地方规定,如降低或取消环保准入门槛的招商引资政策,阻碍或限制环境执法和监督的规定,以及违规设定企业的排污费数额等。检查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在企业违法排污、违规建设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集中开展整治工作。严格监督检查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同时各地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明确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没有按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市、县(市、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对制革、造纸、化工、水泥、炼焦、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子牙河、官厅水库上游、滦河等重点流域、区域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问题的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15日前)。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8月10日)。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设区市不少于10个,县级不少于3个)。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少于5个)。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公开查处一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四)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市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组织一次“回头看”活动,防止污染问题出现反弹。11月2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切实加强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省政府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柳宝全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赵国昌、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学库、省监察厅副厅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李继红、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大为、省安监局副局长陈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副局长杨智明担任。各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企业的违法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一批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挂牌督办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被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环保网《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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