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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1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收费标准的函》([2002]吉公交函字9号)收悉。机动车驾驶员“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在我省已试行一年。从运行的情况看,对提高机动车驾驶员规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的文件正在酝酿之中,近期即将出台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国家文件下发之前,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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