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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5]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05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城市医疗救助要从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多方筹资,形式多样。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者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户籍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五、资金渠道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进行适当补助;
  (三)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
  (四)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卫生部门要尽快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并制定定点医院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按时组织实施运作。已经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县(市、区)要继续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工作。2005年底,各试点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各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附:河北省城市医疗救助示范点名单
            石家庄市:桥西区
  唐山市:路北区
  保定市:高碑店市
  邯郸市:邱 县
  河北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名单
  (64个)
  石家庄市(5个)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承德市(4个)
  双桥区、双滦区、兴隆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张家口市(4个)
  桥东区、桥西区、蔚县、沽源县秦皇岛市(4个)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县唐山市(14个)
  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
  玉田县、遵化市、迁西县、迁安市、滦县、滦南县、
  乐亭县、唐海县廊坊市(5个)
  广阳区、安次区、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文安县保定市(5个)
  北市区、高碑店市、望都县、涞水县、蠡县沧州市(5个)
  新华区、运河区、青县、南皮县、任丘市衡水市(5个)
  桃城区、冀州市、安平县、景县、饶阳县邢台市(6个)
  桥东区、桥西区、巨鹿县、柏乡县、内丘县、沙河市邯郸市(7个)
  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馆陶县、邱县、曲周县、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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