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关于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6 生效日期: 2008-03-26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山西上海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深圳、海南广西重庆商务主管部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
  2007年下半年以来,内地供港活猪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保障香港市场活大猪稳定供应,现就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4月份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数量
  (一)全国月度配额总量
  4月份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4月份月度配额数量=(2008年年度配额总量-1至2月份已申领2008年出口许可证总量)/10
  (注:2008年年度配额总量为183.6万头)
  (二)各省(市)月度配额数量
  各省(市)4月份月度配额数量按各省市年度配额比例计算,即各省(市)4月份月度配额数量=全国4月份月度配额总量×(本省(市)年度配额数量/全国年度配额总量)
  (三)深圳特办发证机构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广州特办提供当月发证数量。
  二、关于配额数量调剂
  (一)对实际执行中月度配额数量不足的企业,可从本企业剩余年度配额中自动调剂获得,并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数量核发许可证。广州特办不再进行月度配额数量的调整。
  (二)对实际执行中年度配额数量不足的企业,可通过本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及时予以追加。
  三、关于4月以后月度配额安排
  4月份以后月度配额安排,暂参照4月份有关原则和公式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2008年3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