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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4 生效日期: 1988-06-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科学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第五条   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书外,物质奖励分为三等:
  一等奖 5 000元
  二等奖 2 000元
  三等奖 800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别奖。


    第六条   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级星火奖的申报程序是: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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