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1]321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国家关于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并报国家计委批准,决定对第一批农网改造竣工验收合格的16个城市区农村,自2002年元月1日抄见电量起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价范围。为第一批农网改造竣工验收合格的16个城市区,长沙市天心、芙蓉、开福、雨花、岳麓区;株洲市荷塘、芦淞、天元、石峰区:湘潭市雨湖、岳塘区:衡阳市南岳区以及原江东、城南、城北区:岳阳市岳阳楼区。
二、同价标准。16个城市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测算水平为每千瓦时0.51元,为避免城市居民用电价格频繁变动,这次将农村居民用电统一降至城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0.503元执行。
三、同价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第一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随意提高同价水平的,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