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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7 生效日期: 2005-02-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5]8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经研究,决定受理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企业范围除已在第一批申报的特级、一级和长期在外省、市施工企业以外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二、受理时间安排
  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分四组进行。
  第一组:3月1日开始,由邢台、廊坊、承德、秦皇岛4市建设局代为受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3月10日前须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
  第二组:3月11日开始,由石家庄、张家口两市建设局代为受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3月15日前须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
  第三组:3月16日开始,由保定、唐山两市建设局和华北油田管理局代为受理本市(本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3月20日前须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
  第四组:3月21日开始,由沧州、衡水、邯郸3市建设局代为受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3月25日前须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冀建质[2005]50号)中按附件1、2整理并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份,同时登陆“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信息系统”),录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传至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打印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代为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加盖查验章。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充。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通过“安全信息系统”上传至省建设厅,同时将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材料和加盖查验章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汇总表(通过“安全信息系统”打印)一式三份报送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
  (三)省建设厅审批。省建设厅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必须通过安全信息系统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已经申报纸质材料的第一批建筑施工特级、一级和长期在外省市施工的成建制企业,须在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第二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内容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传至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一批申报企业在“安全信息系统”中单列。
  (三)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的申请表、申请资料、汇总表应单独报送,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中单列一批。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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