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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16号

长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4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的长春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8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2.0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20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整为:1985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4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5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65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95元。
  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时间认真落实租金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和租金调整后的减、免、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金按长春市标准一并调整。

  四、具体调价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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