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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3]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少生、优生,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独生子女。



    第三条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我省实行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然后在全省全面推开。具体试点县由省计生委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妇,在继续执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基础上,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各地自行提高奖励标准部分的所需资金由各地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给5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第六条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给予以下升学照顾:
  (一)在未“普九”的县,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加20分优先录取;
  (二)初中毕业报考本地、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择优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择优录取;
  (三)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高等院校时,给予加20分择优录取。
  同时符合多种加分照顾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第七条 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的地方,免除“一费”)。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税费改革后减免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八条 一次性奖励和养老补助的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地县财政承担20%;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地县财政承担50%。
  实施教育“三免费”政策的地区,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免除,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实施教育“三免费”政策的地区,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免除的经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地、县财政部门经对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本规定所涉及的奖励年度资金预算审核后,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一次性奖励金和养老生活补助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免除义务工、积累工、筹资、筹劳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升学照顾及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免除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优待政策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有意刁难。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优待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综合手段,多管齐下,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要建立议事协调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就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和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进行协调,做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少生奖励“两手抓”,切忌顾此失彼,以确保我省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开展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的县(市、区),在“以奖促控”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坚决控制计划外生育;未开展奖励试点的县(市、区),也必须严格执法,强化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坚决控制超生行为,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
  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成效不突出的或违法生育严重的地、县、乡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农业人口夫妇,其子女意外死亡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农业人口夫妇,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现有家庭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退回一次性奖励金,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的奖励优待政策,其子女不得享受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农业人口夫妇违法再生育的,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应当退回一次性奖励金,并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当事人骗取奖励金或其他奖励优待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追回全部奖励金,取消已享受的优待照顾,并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奖励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县可在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关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其他奖励优待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1]12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独生子女,除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外,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关联法规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名单


  昆明市:东川区*、寻甸县*
  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
  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县、宜威市、会泽县*
  楚雄州:南华县*
  玉溪市:华宁县
  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石屏县*
  文山州:文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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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州:祥云县*
  保山市:腾冲县*
  德宏州:梁河县*
  丽江市:永胜县*
  怒江州:兰坪县*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
  临沧地区:云县*
  (注:带*号的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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