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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 2002-04-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9号

各市(州ぉ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ぉ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属代理性中介服务机构,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在执业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指导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据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执行。待国家新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吉林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ぉ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300--2000元/件;
  (二ぉ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三ぉ一审案件800--5000元/件;
  (四ぉ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8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ぉ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六ぉ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8000元/件;
  (七ぉ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经济ぉ诉讼和仲裁案件
  (一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二ぉ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收费;
  诉讼标的收费标准
  10000以下4%--20%
  10000--100000(含10万元ぉ5%--4%
  100001--500000(含50万元ぉ4%--3%
  500001--1000000(含100万元ぉ3%--2%
  1000001--5000000(含500万元ぉ2%--1%
  5000001--10000000(含1000万元ぉ1%--0.5%
  1000万元以上0.5%
  (三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以较高者计算;
  (四ぉ反诉案件,按反诉诉讼标的计算。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一5000元/件;
  (二ぉ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三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四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既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酌减收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二审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酌减收取。申诉、再审和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律师工作量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可以突破本指导收费标准上限与委托人协商收费,贫困县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担当法律顾问及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收费标准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八、个别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需要律师事务所先期垫付办案费用,并以实际执行回款额度计算报酬的民事经济案件代理费用的标准,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九、计时收费按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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