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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个别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2 生效日期: 2002-04-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司发[200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物价局1998年7月2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司发[1998]19号)文件中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未涉及调整的条款继续执行。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取消《吉林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二十 条。

  二、《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第五项调整为: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1、为村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1000--2000元;为乡镇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2000--3000元多
  2、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1000--2000元;
  3、为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每人每年收500--1000元;
  4、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每户每年收1000--2000元;
  5、为个人合伙的经济组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经济组织每年收2000--4000元;
  6、担任法律顾问不足一年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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