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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销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重[2001]202号
中石化湖南公司
  你司《关于我司在加油站车用汽、柴油中添加“兆”牌汽、柴油多效复合添加剂后加价销售的请示》收悉。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决定在全省使用车用清洁燃油,你司加油站向用户销售汽、柴油时,按规定加入了清净剂。为合理补偿添加清净剂的成本,经研究,同意对添加了清净剂的汽、柴油适当加价。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柴油凡按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规定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并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清净剂,仍按我局(1999)湘价重字第2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07元。
  二、你司要加强对加油站在车用燃油中添加清净剂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添加,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一律不得加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未加或少加清净剂也加价和超规定加价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本批复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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