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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 2009-11-30
发布部门: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建设(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164号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
  (一)在我市注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申请资质: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7、企业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具结书。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企业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具结书。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我局按规定不予批准。
  二、资质延续
  已获得国家三级资质(暂定一年)和国家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供规定材料申请资质核定和资质延续申请。原资质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如需重新获得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新设立的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三、资质撤销
  物业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我局依法不予批准,并将该企业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予以公示警告。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我局将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规定予以撤销资质。
  四、资质变更
  我市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表;
  2、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对于变更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
  4、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5、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资质登记
  非我市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前,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登记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在我市备案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变更手续。
  六、日常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规范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各区建设(房管)局要不定期的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应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ОО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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