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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 2001-07-02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控制我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二环线范围内已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含1吨)燃煤锅炉,从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各燃煤用户务必自行购买低硫、低灰份优质燃煤,对逾期继续燃用超标煤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二、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已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一律改烧清洁燃料(油、电、气)。逾期不改烧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环保部门责令拆除。

  三、二环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绕城高速公路至二环线范围内新建、扩建的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含1吨)燃煤设施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

  四、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茶炉、大小灶,在2001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改烧清洁燃料(油、电、气)。逾期不改烧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油烟排放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治理达标,逾期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不予进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验。

  五、加强对烟控区的管理,严格控制烟尘污染。对超标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的锅炉,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内不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大力推广使用双燃料汽车,以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排气超标机动车的治理。对逾期不检测、不治理的,依法处罚。

  七、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拆迁工地)必须围档作业、洒水防尘,并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污染。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定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清运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清运垃圾车辆应采用厢式货车或采取加蓬布盖措施防止垃圾二次污染,要扩大城市道路喷洒范围和增加洒水次数;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花草树木积尘清洗;各单位要定期清除所属建筑物外表积尘。

  九、各区、县(市)政府及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秸杆禁烧执法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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