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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152号

为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遏制犯罪势头,强化增值税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一)在认定之前,各地要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坚持双人上岗,调查后撰写详细、全面的调查报告,如实反映纳税人经营场地、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经营范围及财务核算状况等情况;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认定标准审批,不得擅自降低认定标准。
   (二)商业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除《认定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之外,还必须出示和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2、本企业全部人员的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3、开户银行帐号及资金状况的有关证明文件。4、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应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对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市州国税机关审批。

  二、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已实行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管理。纳税人按规定应申报的纳税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申报齐全;凡异常申报户必须在发生异常申报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书》,说明异常申报的原因。

  四、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必须在当期足额征收入库,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入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五、加强增值税的日常稽核。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确定专门人员按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日常稽核,并在此基础上提供详细的稽核分析报告。

  六、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税额抵扣的审核和监督。
   (一)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二)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购货付款与入库情况的监控和抽查;
   1、对企业的付款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与银行核对付款赁证的真伪;
   2、对企业购进货物的入库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那些从外地购进货物又售销给外地客户的商业企业,要严密监控。对工业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要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企业说明用途等情况。
   (三)凡进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位名称与销货方不一致的,一律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并将专用发票当即扣留,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四)对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当地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到海关进行核对,核实进口货物及完税凭证的真伪;对自行填开农业产品收购凭证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核实其购进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对购进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数额较多且情况异常的,更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对发现有虚开农业产品的废旧物资收购金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五)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再抵扣。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各地对以前的认证执行情况要来一次回头看,对原来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必须全部进行认证。凡发现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将专用发票当即扣留,并按规定迅速交稽查部门稽查。
   (六)凡一般纳税人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偷税论处,并从重予以处罚。

  七、加大税务监控及税务稽查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异常申报、无门面或仓库以及在注册地无货物交割专门从事购进外地货物又直接销售给外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监控,特别是要及时对那些销售额很大,但税负很低、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实施稽查。
   对新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三个月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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