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继续收取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100号

南人民广播电台:
  你台《请求将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改为服务性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信息服务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考虑到你台交通频道机动车信息服务费试行三年以来,为方便司乘人员了解交通安全政策、法规,疏导交通、营造城市交通文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台交通频道继续收取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取对象和范围。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时代收,此项收费限在省会长沙市(含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城区范围内执行,其他地市暂不执行。对军警车、急救车、殡葬车、环卫专用车、公共汽车和企业生产用车以及无车载接收机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交通频道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按每台每年60元的标准收取信息服务费,此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管理。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属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你台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