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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 2006-04-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精神,2006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补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直补。现就2006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综合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对市、市对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以及补贴兑付方式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及分配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五)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全年预计增支因素基础上,适当考虑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进行综合测算、核定补贴。?
  (六)坚持一次发放、直补种粮农民的原则。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给予的新增补贴资金,连同粮食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2006年年内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调整。?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2006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规模为11.03亿元,其中粮食直补资金规模6.59亿元,新增补贴资金规模4.44亿元。在省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资金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市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地区,要求通过调整粮食补贴支出预算解决。?
  三、粮食综合直补的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享受粮食综合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种粮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享受综合直补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
  四、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市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新增补贴资金规模两部分。?
  1.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以粮食部门提供的近5年粮食平均商品量和农业部门提供的上年享受补贴的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市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对于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市,一律按上年粮食直补资金规模核定。?
  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省市分担办法,其中测算规模内省市负担比例按上年不再调整。对于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市,由市自行筹资补足到上年规模;对于测算规模超上年的市,超过部分由省市按既定比例增加补助和筹资额。同时,为充分体现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原则,对确有困难的粮食主产区,省将加大补助力度,适当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今后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各市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不再重新核定。?
  2.新增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新增补贴资金规模中75%部分,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4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实际耗用柴油量(适当考虑增长系数6%)和200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5种粮食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市新增补贴资金基本规模;全省新增补贴资金规模中25%部分,按上年享受粮食直补的5种粮食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对23个重点产粮县增加核定补助资金规模。?
  (二)各县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各县核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兼顾粮食商品量、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和实际耗用柴油量3项指标。省对23个重点产粮县增加核定的补助规模,各市不得调剂平衡。?
  为防止出现各县之间补贴标准畸高畸低的情况,各县粮食综合直补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亩。?
  (三)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自2006年起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每个农户当年5种粮食的实际播种面积作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
  各县要按照全县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直补范围内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计算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并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公布。?
  五、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原单设的“粮食直补资金”明细账户调整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明细账户,并对粮食直补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兑付办法。省级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直接将直补资金逐级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据实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粮食综合直补具体实施办法,按期向种粮农民兑付。?
  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建立统一的直补资金发放渠道,实现“一折通”或“一卡通”。为避免直补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同时为逐步建立“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农民综合直补网奠定基础,2006年对种粮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其工本费统一由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不得向种粮农民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和债务。?
  (四)健全粮食综合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现补贴资金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综合直补标准、粮食直补标准、新增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农民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直补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标准和新增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同时要让种粮农民清楚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一次性给予了补贴。?
  (六)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直补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八)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综合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宣传、粮食、农发行、农信联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组,共同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直补资金的筹集、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粮食播种面积、柴油耗用量以及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家喻户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市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将直补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贯彻落实。各地具体实施方案要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切实做好粮食综合直补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种粮农民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个农户。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为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播种面积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市以下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市级财政提出申请,省财政汇总上报后,由财政部审核确定。??
  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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