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办字[20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道路扩改、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进度,实现城市建设“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目标,根据国发【1998】23号、湘政发【1998】23号以及湘房发【1999】108号文件精神,经4月17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空余住房由市政府统一收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出租后剩余的公有住房即为空余住房。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杜绝住房不正之风,各单位的空余住房均由市政府统一收回。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空余住房分别按以下办法收回:
(一)属财政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空余住房无偿收回。
(二)属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收入来源为政策性收费的,空余住房无偿收回;收人来源为劳务性收费的,空余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85元结合成新计价有偿收回。
(三)上述单位中,建房资金中含有市以外其它上级部门专项建房拨款的,按拨款占总建房资金的比例给予补偿。
三、动员中央、省驻长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将空余住房返交市政府,由市政府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的均价结合成新统一收购。
四、本通知发布后,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空余住房;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空余住房上市交易的,其售房所得资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分别情况收回。
五、空余住房的回收产偿及调剂安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监察局、房地局、财政局、房改办、国资局、国土局、规划局、计委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市清房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改办。4月份组织摸底调查,6月底前将空余住房全部收回。收回的公有住房在未安排前由市房地局统一代管。
六、空余住房的回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尽快清查住房情况,将空余住房在5月20日前如实报市清房办。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漏报的单位和直接经办人,要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隐瞒后被举报清查出的空余住房,一律由市政无偿收回,不予补偿。